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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交易需提供房屋原值凭证

2013年04月03日 08:4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北京贯彻“国五条”调控细则——“京十九条”浮出水面后,其配套的税收政策也随之发布。北京市地税局联合市住建委新近颁布公告,规定从3月31日(含)起完成网签二手房交易,应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依法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税。并规定了几类房屋原值核定的具体原则。对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交易价的1%征收个税。

  根据房源情况不同,北京对不同房屋原值计算方式也不同。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记者王明浩)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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