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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继承公证收费标准遭质疑

2013年04月08日 16:30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人没了,房还在。但家人要顺利继承却不容易,中间还要掏一笔不菲的继承公证费,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不少北京市民感叹,房产继承公证,是否可以像办房产证那样按件收取,而不是目前的按房屋价值的比例来收取。

  ■继承房产公证 少则上千多则上万

  北京市民李女士的母亲去年底过世了,给她在劲松二区留下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但李女士想要继承母亲的这点遗产却费了不少劲儿。拿着母亲的房本,李女士去北京朝阳房管局咨询如何过户,得到的答复是要先去做继承公证。

  到朝阳区某公证处,李女士一打听,“要拿老人的死亡证明、本人的户口本、房本等,开一系列的证明材料。”而更让李女士不舒服的是,继承公证要收一笔不小的继承公证费。“母亲的房子是公房,要按照60元/平方米收取继承公证费,60多平方米的房子就要3600元。”

  李女士不理解,“公证处让我提供的一系列材料全是我自己去办理,缘何收费还这样高?”原来,公证处告知她,李女士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除了她和她母亲的母女关系,还要其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李女士得去她母亲原单位开人事证明,其中包括她外公、外婆、父亲已去世。由于李女士还有一个弟弟,她还得拉着弟弟去公证处签字,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让她更难以理解的是,收了高额公证费的公证处还要求她保证,所有材料、陈述都是如实,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李女士承担。

  “如果所有的这些盖章、核查都是公证处去完成,因为调查付出了劳动,收我的钱我还心理平衡一些。”李女士说。而家住东三环的商先生听说了李女士的事后则表示,“她这费用花得算少的,我当时要继承我父亲的商品房,因为地处市中心,房价较高,按规定,商品房要按评估值的2%收取,算下来,公证费近十万元。”

  ■法院判决书过户 “规避”高额公证费

  李女士的一位律师朋友给她支了一招儿:如果不做继承公证,还可以花几百块钱诉讼费,通过法院程序来办理,获得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带上房本、死亡证明等材料,就能够直接在房屋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了。

  “虽然法院也是按照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诉讼费,但可以通过低估房子价值的方式,让诉讼费降低。”律师朋友建议,李女士做原告,她弟做被告,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慢则一个月,快则两周。“他向我强调,通过这样操作,诉讼费不超过1000元。但我感觉,本来我们姐弟两个就没有异议的事情,为了获得一个法院的材料,两人还得上法院,太跌份了,最后也就没走这条路。”李女士说。没办法,李女士只能硬着头皮继续开证明。最后交了三千多的继承公证费,才把所有的手续都办完。

  但上文提到的商先生则告诉记者,为了省高额公证费,他们家就是通过“自家人诉讼自家人”的方式,花了几百元拿到了法律判决书,完成了父亲房产的继承过户。

  ■继承公证收费方式合不合理?

  北京知名律师陈旭介绍,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房屋遗产继承必须进行公证才能在房管部门更名过户。而早在1998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即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据介绍,上述文件中所说的“2%”并不是商品房当下市值,而是评估价。评估价要比商品房市值低很多,但15年来,北京房价翻了十倍,评估价再低,基数也不小。据了解,目前在北京,多家公证处一般在实际操作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60元/平方米收取,商品房则按照评估价的2%收取。

  但对此,正在办理父亲房产继承公证手续的方先生和李女士一样提出质疑,“公证处实际上是依据我提供的整套材料,公证其具有继承房产的权利。既然公证的是权利,那和房子价值有什么关系呢?不管房子是值50万元还是500万元,和我是否具有继承权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要收这么多钱?”

  对此,北京多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解释,公证是一个有风险的事务,如果公证错了,公证处是要赔钱的。“从表面上看,我们只是盖了一个章,但是在这个背后,公证包括大量的调查,有些时候还需要亲自上门核实,只是市民看不见而已。”东二环附近某公证处的一位公证员表示。

  上述公证员还强调,虽然《公证法》里规定,其他机构要对公证机关的工作提供协助,但在现实工作中,大家对公证处的工作支持力度不够。“这让调查难度增大,风险也增大,公证费中有一部分进入了风险基金,以便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公证赔偿。”

  ■房产继承公证 按件收费才合理?

  对于上述公证人员所强调的“出了错要赔偿”这一说法,采访中,不少市民并不认同。“各区县房屋登记大厅每天过户那么多房子,同样要审核大批材料,弄错了也得赔钱,为什么房屋过户登记是按件收费,且一件才80元?”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他表示,公证处不能够以出错要承担赔偿为理由。因为虚假材料可能造成公证损失而收取高额费用也站不住脚。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过错,假如这种过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这意味着,公证处具备了赔偿以后向当事人追偿的权利,《公证法》同时新增加了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须追究的法律责任。“如果我造假,最后追究的还是我的责任。”和李女士一样,近期刚办完房产继承公证的孙先生强调。

  对于市民的抱怨,某公证处的一位资深公证员也觉得自己很委屈。“因为继承问题复杂,房屋价值又大,公证部门才有了介入的必要性。”他解释,“单一个继承,就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而其中又有转继承、代位继承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必须要由专业的社会组织即公证处提供这个服务。”但这位人士也承认,按件收取公证费更为合理。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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