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南京紫峰绿洲“傍”紫峰被判侵权 赔偿8万元

2013年04月27日 10:53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南京“紫蜂大厦”状告邻近的‘紫峰绿洲国际会所”侵权一案,在经过两年多的审理后,昨天上午终于二审落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攀附“紫峰大厦”的知名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紫峰”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紫峰大厦多了个“克隆儿”

  作为新地标建筑,南京紫峰大厦在南京可谓家喻户晓,该大厦建筑高度高达450米,为江苏第一高。其旗下“绿地洲际酒店”也因是南京最高级别的六星级酒店而闻名业界。

  然而,就在其紧锣密鼓准备开张经营时,一个打着“紫峰绿洲酒店”的经营企业却在“紫峰大厦”附近悄然出现,这处建筑采用与“紫峰大厦”相似的外观装修,最终以“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名目开业,其开业时间也和“紫峰购物广场”的开业时间极为接近。

  记者了解到,该会所由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紫峰绿洲公司)租用他人建筑经营,且在外观装修、门店招牌、开业时间、广告宣传中都傍“紫峰大厦”,使消费者误以为两家“紫峰”为同一主人。

  一审判决

  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

  由于认为紫峰绿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紫峰”文字商标权,并且在宣传中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的宣传语,涉嫌不正当竞争,2011年2月,“紫峰大厦”的主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公司一纸诉状,将紫峰绿洲公司告到了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由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53300元。

  去年9月6日,该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被告对原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其攀附“紫峰大厦”的知名度而构成的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停止使用“紫蜂”字号,并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另外,被告需一次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二审落槌

  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

  一审判决后,紫峰绿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而其上诉理由是,“紫峰”二字并非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原创,在行业内已被普遍作为企业字号或楼盘名称使用,紫峰绿洲公司使用“紫峰”字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紫峰绿洲公司给出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紫峰大厦”名称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作用的部分是“紫峰”文字,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字样,足以误导公众。紫峰绿洲紧邻“紫峰大厦”,且在建筑装潢外观上与“紫峰大厦”存在局部相似之处,表明紫峰绿洲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攀附“紫峰大厦”已享有较高商誉的故意。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红兰律师。朱红兰告诉记者,紫峰绿洲公司的手段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因为“紫峰绿洲国际会所”从事的是KTV行业,其经常在外张贴招聘启事,如招聘“公主”、“少爷”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这是很负面的,而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公司又是一个很注重企业形象,的企业,“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个官司持续了两年,他们通过不正当竞争所挣的钱显然远远超过了赔偿数目。但我们打这个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彰显法律的公正。这是一个很好的判决案例。”朱红兰律师强调。记者 潘思佳 施中轩

【编辑:张玉玺】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