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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执行

2013年06月21日 16:58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险房翻建必须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如果是历史建筑翻建不得改变原貌。南京市规划局日前发布了《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这一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将于7月1日实行。

  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办法规定,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南京老城区有不少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房子,这些房子如何进行修缮保护?对此,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险房翻建申请:1.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房产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2.现建筑所在地已列入建设用地征用计划的;3.未经规划审批已经先拆、先建的;4.翻建建筑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5.其他不符合险房翻建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的险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险房翻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险房鉴定文件;3.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4.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原房屋建筑1:500总平面图、1:200原平面及各层、立面的实测图;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险房翻建证明;6.险房翻建申请期内,人员安置方案。属于居民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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