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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签合同同意涨价? 业委会正副主任“对掐”

2013年06月25日 14:0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事发美景花园 是私人恩怨还是为了业主利益?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物业费从0.5元/m2调到0.7元/m2,业委会主任却表示并不知情,为此将签订合同的业委会副主任和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判合同无效。业委会副主任却称涨价经过问卷调查,签字也是经过多数业委成员授权,自己只是代签,业委会主任告自己是为了发泄私愤。近日,上述案件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原告请求延期开庭。

  事件:业委会主任告副主任私自签订物业合同

  今年1月份,港口美景花园小区与中山火炬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由0.5元/m2调到0.7元/m2,车位费从80元/月调到120元/月,并报市物价局批复。

  这看似简单的涨价行为却引来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对簿公堂。业委会主任王先生认为,上述物业合同是由业委会副主任黄先生与物业公司私自签订,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签订合同时王先生本人也不在场。王先生请求法庭判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而黄先生则大呼冤枉,称自己并非私自签订合同,此次签订合同是因为物业公司更名需重新签订合同,而且物业费涨价此前也经过了向业主问卷调查通过,重新签合同也是经过业委会讨论通过并经过业主同意的, 只是因为王先生因为女儿结婚中途离开,经其他业委会一致同意,由下黄先生代表业委会成员在合同上签名。

  6月20日,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开庭后不久,原告王先生在拿到被告黄先生厚厚一叠答辩状后,称来不及阅读消化,遂向法院请求延期了审理。

  焦点

  是擅自签合同还是经过业委会和业主授权?

  王先生认为,根据有关条例,业主委员会只能根据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内容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合同,而涨价行为并没经过业主大会表决。此外,即使签订合同,也应该由业委会主任王先生代表签署,但实际上王先生当时不在场,而作为副主任黄先生长期不在小区居住,这种做法是越权行为,王先生称将黄先生告上法庭是为了代业主维权。

  黄先生则表示,去年业委会曾委托物业公司就提价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并公告;而且小区同物业公司已先后签订过四次合同,去年4月份签订的第三次合同中,业委会会议已约定收费标准为0.7元/m2,但提价需经过业主表决通过,所以会议决定暂时维持收费标准不变。黄先生说,后来业委会召开会议讨论,会议进行到一半时主持会议的王先生有事提前离场,经过其他7名委员同意,才由黄先生代签了合同。

  是为了私人恩怨还是为了小区业主利益?

  黄先生认为,王先生此举是在发泄对他个人的不满。黄先生出示了一份有多人签名的证明,证明中多数业委会成员对王先生在担任业委会期间的表现表示不满的。

  而关于涨物业费,王先生表示,无论业委会讨论是不是多数通过,最终还是要看业主大会有没有授权,黄先生其实是在打擦边球。

  有意思的是,在审理时有十多位业主到庭表示对王先生的支持,还有业主直接问黄先生,“为什么没业主支持你?”对此,黄先生表示,这些业主是王先生事先组织的,自己并不想这样做。(齐华伟)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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