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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棚户区改造禁强拆 要同步建设市政设施

2013年06月27日 10: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棚户区改造可以接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

  国务院昨天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平稳。要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很多方面如棚户区改造等,可以接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要调整优化投资安排,压缩一般性投资,集中一部分资金重点加强对这些方面的支持,把钱用在“刀刃”上,引导、带动信贷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

  会议强调,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城市二元结构,提高城镇化质量,让更多困难群众住进新居,为企业发展提供机遇,为扩大就业增添岗位。

  会议决定,在过去5年大规模改造棚户区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逐步将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同步建设配套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同步使用。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领导,省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优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好事办好。要抓住当前施工的有利时机,抓紧安排资金到位,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确保完成今年改造任务。同时,还要抓好其他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支持

  棚户区改造可发专项企业债

  1.增加财政投入。今后5年要加大中央安排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

  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符合规定的企业可发行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

  3.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4.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5.加大供地支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6.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居民自愿选择。据新华社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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