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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六套房离婚吵翻天 婚前婚后房产怎么分?

2013年06月27日 16:54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现如今,很多人结婚是为了房,离婚也是为了房。

  有婚前买的房,有婚后买的房;有男方名下的房,有女方名下的房;有一次性付款的,还有眼看离婚了房贷还没还完的;再加上有的房款中还有父母出资的部分或者其它借款;甚至在离婚时,还有一方擅自转移房产或者抛售的……

  够乱吧!这样的房产怎么分?下面的案例或许可以给您做个参考。

  六套房产有婚前有婚后

  夫妻李先生和马女士名下各套房产的情况是:

  房产1

  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购买,购置价为65万元,首付20万元,抵押贷款45万元,贷款提前清偿完毕。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50万元。李先生主张该房为其婚前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财产,应归他所有。

  房产2

  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购买,购置价为76万元,首付20万元,抵押贷款56万元,截至2012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485895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59万元。李先生主张该房为其婚前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财产,应归其所有。

  房产3

  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购买,购置价83万元,首付25万元,向银行贷款58万元。截至2012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427639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86万元。李先生主张该房为其婚前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财产,应归其所有。

  由于这三套房都是李先生和马女士婚后购买的,尽管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他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三套房子上述房产的净值(现评估价减去尚欠银行按揭贷款)分别为150万元、1104105元、1432361元。

  婚前财产按投资比例分婚后房产平分

  房产4

  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购买,购置价为70万元,首付28万元,向银行贷款42万元,截至2012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余额233000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19万元。马女士表示,这套房产是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应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法院查证后认为,这套房购于2007年11月3日,而马女士的父母分别于2007年1月20日及同年11月1日各汇款15万元。其中仅11月1日的汇款与购房时的时间仅相隔两天,可认定为购买该房所用。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马女士父母的15万元的出资应视为对马女士的个人赠与。经计算,该房产净值为1957000元(评估值219万元减去尚欠银行贷款余额233000元),总资金投入564598元(首付28万元加已偿还本息284598元),李先生的投资金额为207299元[即(280000+284598-150000)÷2],那么马女士的投资金额为357299。因此,男女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就该房产享有利益分别为男方721315元[1964568×(207299÷564598)]女方1243253元[1964568×(357299÷564598)]。

  房产5

  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前购买,购买价为65万元,首付20万,向银行贷款45万元,于婚后还清。其中,男方婚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319587元,夫妻婚后共同还贷180614元。夫妻感情恶化后,李先生将该房转移登记在他弟弟名下。法院评估价值358万元。

  虽为李先生婚前购买,但两人婚后共同还贷。因此和房产4一样,双方应该根据投资比例来获得这套房产的利益。该房总投资包括首付20万,男方婚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319587元,夫妻婚后共同还贷180614元,共计700201元,其中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视为女方的投资,所以马女士的投资比例为12%(即180614元÷2÷700201元)。

  该房产转移到李先生弟弟名下后,无证据表明李先生的弟弟支付了与房产等值的价格,李先生的这个行为也没有得到马女士的认可。因此,这是李先生私自转移财产,侵犯了马女士的权益,应该予以赔偿。李先生赔偿的金额为马女士在这套房产中所投资的比例,并且以该房产转移登记时为计算的基准点。转移登记时,该房产价值358万元,女方本应享有的财产利益为429600元(即3580000元×12%)。

  房产6

  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购买,购买价为78万元,首付款17万元,贷款61万元,目前已经卖掉,卖价为97万元。马女士提出这套房产是李先生私自变卖,要求李先生赔偿她的损失。

  该房产系两人婚后共同购买和出售的,是夫妻财产的转化,马女士认为是李先生私自变卖,并要求他做出损害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咋分

  最终,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上述6套房产进行如下处理:登记在男方李先生名下的房产1及登记在女方马女士名下的房产4归马女士所有。同时,马女士应就上述两套房产分别补偿男方753435元、721315元,共计1474750元。登记在男方李先生名下的房产2、3归李先生所有。同时,李先生应就上述两套房产分别补偿女方553237元、720860元,共计1274097。房产5李先生应当赔偿马女士的损失为430496元。两相抵扣后,李先生尚应向马女士支付补偿款229843元。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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