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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连环夺命事件惹关注 将实行缺陷召回制度

2013年06月27日 17:24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今年5月,3天内发生4起电梯夺命事件。近段时间,惨痛的电梯事故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如何让电梯等特种设备不再“吞人”?昨天,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三审。

  特种设备听起来陌生,其实,大到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小到蹦极用的绳索都是特种设备,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这部法律草案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为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一审稿65条,二审稿增加到72条,三审稿增加到101条。

  制造单位负责电梯安全性能

  三审稿进一步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在经营环节,针对目前设备租赁使用较多的情况,草案规定,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使用环节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较多的环节,草案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有缺陷召回该报废就报废

  三审稿要求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梯、锅炉、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的35万台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万台。电梯生产、安装和保有量位居世界第一。虽然过去十年间我国万台电梯事故率由1.56起降至0.15起,但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草案还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客运索道每天投用前试运行

  草案明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违反者,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草案还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内容。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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