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退房后两年才搬走 住户需交房屋使用费
2013年07月29日 10:4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村民马先生与居民何先生签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后,何先生过了两年才将房屋腾退。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何先生给付马先生房屋使用费8000元。
马先生起诉称,1999年,他与何先生签合同,约定将自己在农村的一处宅院卖给何先生。此后他反悔,将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何先生腾退房屋,返还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于2010年作出判决支持了马先生的诉求。但何先生直至2012年10月才彻底腾退房屋。马先生起诉要求何先生给付至2012年10月的房屋使用费8000元。
顺义法院认为,既然法院判决何先生腾退房屋,其就应该依法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其在履行期限过后继续占用马先生的房屋及院落等,已无任何法律依据,应给付马先生房屋使用费8000元。(记者裴晓兰)
【编辑:张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