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居型商品房最高售价须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公布
(记者肖陆军)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7月10日起试行期一年。
《细则》规定,安居型商品房(毛坯)的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是在评估确定的毛坯房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调整得出的最高价格;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以市场评估价的70%为最高销售价格。
《细则》规定,招拍挂出让用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关于该地块出让意见的日期为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的评估时点。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的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的评估时点应当与地价评估时点保持一致。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以其市场评估价乘以细则附表所列的价格系数计算。市场评估价是指假设该项目作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时,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评估所得出的市场价格。
在装修方面,《细则》也有明确规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时,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明确项目户内装饰装修配置标准。单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在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此外,《细则》还规定,安居型商品房价格的测算评估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