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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整治中介市场 违规中介将被公开曝光

2013年08月06日 09:29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截至今年7月,我市登记且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有610家,但市场上仍有上百家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或备案手续。这些机构往往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集中,市民投诉率较高。另外,目前全市中介行业从业人员约2万多人,只有30%-35%是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行动

  从7月下旬到8月上旬是各个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阶段。从8月中旬到8月下旬,市检查组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从9月上旬到10月下旬,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处理

  房地产中介为房屋买卖双方搭建桥梁,对推动房地产市场运转起到润滑剂的作用。但近年来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消费者购房权益造成了损害。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国土房产局总规划师卢海林,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中介违法违规引发购房纠纷

  记者:今年以来,我市出台“国五条”实施细则、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等,请问本次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是此前的一个延续吗?

  卢海林:是的。这些年来,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迅速,在活跃房地产市场、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情况良好。但我们也注意到,房地产中介市场仍存在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等突出问题,引起购房纠纷,亟待清理整顿和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6月13日,国家住建部联合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工商管理局结合厦门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决定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全市中介行业人员只有三成多有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厦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卢海林:按照规定,中介机构在市工商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从事中介服务工作。截至今年7月,我市登记且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数有610家,但市场上仍有上百家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或备案手续。这些机构往往是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集中,市民投诉率较高的地方。另外,目前全市中介行业从业人员约2万多人,只有30%-35%是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近些年来,厦门房地产中介机构逐步壮大,从业人员数量也明显增多。一些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中介机构有着比较规范的运作方式,正逐步成为主流中介。但也存在机构盲目扩张、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市场运作不规范等现象。如何针对现有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治理,使中介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这次专项治理的目的。

  记者:这次专项治理详细列出了十三项治理内容,应该说是历年来整治最严厉、覆盖面最广的一次,请您介绍一下整治的重点,以及下一步打算。

  卢海林:本次专项治理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办法,对房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首先是从源头上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挂牌上岗;对于违规操作网签,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暂停机构使用网签。此外,我市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完整、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将开通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

  记者: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将如何展开。

  卢海林:从7月下旬到8月上旬是各个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阶段。我们也会对全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从8月中旬到8月下旬,市检查组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我们将开通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调查处理市民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从9月上旬到10月下旬,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并且依法处理。待整治结束后,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提醒

  成立房地产中介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从业中介服务相适宜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文/本报记者 梁辰

  厦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我市将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现将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未尽到查验购房人资格义务、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登记,未取得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将产权人的房屋信息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进行挂牌,网签挂牌的内容与书面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符。

  (十二)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十三)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账,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5年以上。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注销备案,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国土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3年7月中旬)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制定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下旬)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2013年8月中旬至8月下旬)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配合检查工作。

  (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1.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9月,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督导。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导。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1月)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同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台、纸媒、网媒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经纪机构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由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挂牌上岗;三要严格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网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暂停机构使用网签;四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完整、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工商、物价等部门。

  (三)加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注销备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国土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对影响恶劣、社会影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管理念上,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要进一步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强化多部门联动,市国土房产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为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查询核验等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素质。

  (五)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投诉电话:5121130)和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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