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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合同 仲裁条款难翻盘

2013年08月06日 09:3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许多人在买房买车签合同时,没有了解到仲裁“一裁定终身”的特殊性,无端平添了许多官司。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中院举办的仲裁司法审查宣传活动中获悉,近3年来,该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每年增幅都超过20%。一些公民因对仲裁协议十分陌生而走了弯路。法官提醒,购房合同“暗藏”仲裁条款问题多,不服仲裁几乎没有“翻盘”机会,一定要多加留意。

  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介绍,2011年至今,广州中院共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601件,收案量与结案量均逐年递增。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类型来看,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占72.16%。余明永指出,尽管不少申请人自称“签合同当时是被迫的”,还提供了大量在仲裁期间已经出示过的证据,要求法院进行审查,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院的审理范围。

  针对公民认识上的误区,广州中院昨日给出解释和提醒:商事仲裁遵循自愿仲裁及或裁或审(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法院审理)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至于原因,一位法官说,由于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约定而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一旦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排除了法院对该合同的管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均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事项,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适用法律是否正当,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因此,当事人以仲裁裁决实体上存在错误为由,申请法院撤裁和不予执行,法院“管不了”。

  法院作出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后,该裁决于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复议、二审或再审程序。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最突出的价值就是经济、便捷,由此才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广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法院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仅限于程序性事项,主要是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胁迫及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否明确等,如果这几个方面都符合规定,仲裁协议就有效,法院也管不了。(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张宁 通讯员/陈晓红)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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