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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房产税扩围不应只覆盖增量房

2013年08月07日 10: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李洪侠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房产税扩围将锁定增量住房,或将多城市集中推出。如果此说法为真,我认为是不妥的。

  存量住房覆盖范围的确定,关键看该税种设置的目的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居民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官方公布的近10年基尼系数均超过0.47。针对这一问题,应从收入、消费和财产三个环节控制贫富差距。其中,收入环节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环节有消费税,目前这两个税种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还比较有限,税种设置有待完善。财产环节的税种在我国基本是空白,再加上房产是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主要财产,因此,即将开征的新房产税主要功能在于调节贫富差距。

  既然为调节贫富差距,新房产税怎么能不覆盖存量住房?现在少数人掌握了多套住房,如果新房产税只覆盖增量住房,客观上就可能达到这样效果:现在多套住房者持房不售,最多只是出租,而新增购房又受到抑制。如果情况持续如此,少数人拥有多套住房导致贫富差距较大的局面将会固化,甚至可能进一步扩大。

  可能有人认为,用市场机制即价格下降,能将住房从目前的多套房者手中逼入市场。这一想法有一定道理,但在房价、房租长期不断走高的情况下,多套房者缺乏吐出多余住房的动力。退一步讲,即使有一天房价下降,降到他们必须吐房,那也一定是全社会住房总量出现严重过剩的结果。这种“市场失灵”的后果是大量住房资源的浪费。我国人多地少,资源宝贵,土地和住房资源的浪费,严重性不言而喻,甚至可能危及宏观经济。

  媒体报道的如果真是官方推广方案,可能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减少改革阻力,二是锁定增量住房技术相对成熟。关于前者,推动改革考虑减少阻力是应该的,但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攻坚期,“帕累托改进式”改革项目越来越少,触及利益必然遇到困难。但我们应该选择直接面对,必须让一部分人真正“割肉”,表明政府推进改革的决心。房产不可移动,轻易不会出现税源外流影响经济的现象,恰恰是推进改革的良好切入口。

  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全准确的存量住房信息,一定程度上成为新税制覆盖存量房的技术障碍。然而,这和长期税制建设比较起来,是相对基础、细微的环节。分税制改革之初,针对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矛盾,设计了生产型增值税,但短期经济矛盾化解后,增值税立即面临转向消费型的改革必要性。新一轮改革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把长期制度设计和短期调控以及技术细节区分开来,不能因为技术上的些许障碍就选择回避或改变制度设计的大方向,这是因小失大。

  那么,新房产税试点及改革怎么办?我认为,一是增、减型税改制度配套推出,将改革阻力缩到最小。当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内外合一,就是选择不同改革捆绑推出策略的成功案例。当前明确的减税型税制改革是“营改增”,但这是针对企业的间接税,难以完全抵消房产税带来的个人增税压力,建议借鉴美国经验,研究推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免税的制度设计,并以此作为房产税的配套制度同时推出,减少改革阻力。二是加快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随着基础制度的不断完善,房产税的存量住房实际覆盖面也将逐步扩大。或者,在新房产税制的设计上留出“覆盖存量住房,但暂不征收”的豁口,基础信息建立后房产税立即全面覆盖。与现在只覆盖增量房的设计相比,这种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三是税率应该实行累计制。报道称,房产税扩围的税率将分普通住房4%和非普通住房8%两档,本质上这是累进税制,但这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相比还不够。建议参照个人所得税率设计,设置层级更多的超额累进税率,给多套住房拥有者施加压力。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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