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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不成 双方法院互告

2013年08月22日 10:3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卖方:取消合同、没收定金 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去年年初,王某向梁某升购房,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后,却因担心梁某升不把户口迁出,拒交首期款。交易没完成,但双方都认为对方违约,互相起诉至法院,买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卖方则认为应没收定金。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取消,梁某升没收王某给付的定金。

  2012年4月10日,梁某升作为卖方与买方王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时双方约定,王某向梁某升购买他所有的东区顺景花园某房及车房,总价317000元。而王某则须在2012年4月10日支付定金20000元给梁某升;首期楼款(不含定金)147000元,王某应于递件成功当天支付。同时约定,双方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另由王某向经纪方支付买卖代理费9510元。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代理费。根据合同约定,梁某升将在今年4月11日之前将户口从该处迁出。

  起诉:取消合同,卖方没收买方定金

  据梁某升表示,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王某只支付了定金,首期款却迟迟不愿意支付,也没有同他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某升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2年4月10日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梁某升没收王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

  王某则指出,自己并没有违约,而且他已经支付定金。首期款本约定在王某递件成功当天支付,但没有约定递件具体时间。在双方没有约定支付首期款的时间下,王某没有构成违约。

  此外,他为完成交易已做了准备工作,但因担心完成交易后,梁某升不配合迁出户口,还对迁出户口进行约定。可梁某升一直没有协助办理迁出户口。

  反诉: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梁某升起诉后,王某亦提出反诉。王某表示,房屋买卖完成后,梁某升的户口仍可能在该房屋名下。而迁移户口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只有梁某升迁出户口,他才能真正拥有该房屋,于是在合同备注中有户口迁移的约定。另外,他还草拟了一份补充协议。在2012年8月中旬,中介公司安排了双方协商,但梁某升没有对迁出户口有明确表示。王某表示,如果他向梁某升支付房款,但梁某升没有依约迁出户口的话,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是无法通过诉讼要求强制迁出户口的,行政机关更无法强制迁出户口,使王某购房的目的和意愿不能达到。梁某升的行为属违约。因此,王某请求判令:1. 梁某升向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2.梁某升向王某承担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9510元。

  梁某升则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就户口迁出问题作明确约定,他已承诺在2013年4月11日之前迁出户口。王某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或双方履行购房手续后,他即将户口迁出。而且,王某购买房屋是为了居住,产权交易完成后,王某就拥有房屋的产权,而非将户口迁入才真正拥有房屋。

  判决:买方违约、卖方没收定金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梁某升与王某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基于真实意愿签订合同的,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拘束力。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已备注梁某升于2013年4月11日之前迁出户口,但合同中没有约定梁某升负有先迁移户口、再递件的合同义务。因此,王某的抗辩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而梁某升作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相应义务,王某在具备申请递件的情况下不申请递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致梁某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梁某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因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王某违约,因此对王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梁某升与王某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梁某升不予返还被告王某已支付的定金20000元;并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 (记者胡迪 通讯员刘香霞)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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