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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买了赛格公寓裙房 25年办不来一张房产证

2013年08月28日 11:0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涉事房产。

规土委文件中明确要求地价由开发商补交。

  未明确为商品房 一直未补交地价款 十年十诉无果

  文、图/记者肖陆军

  从风华正茂到垂垂老者,1988年至今,现年66岁的姚祖龙没有等来自己期盼的一纸房产证。1988年,市民姚祖龙以自己公司——深圳市秦良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花200万元巨款,向深圳市赛格电子工程发展公司购买了772.8平方米的公寓,可如今25年过去了,姚祖龙仍未获一纸房产证。

  为了这张房产证,姚祖龙已经在近十年十次走向法院。记者了解到,现如今,深圳市赛格电子工程发展公司已经两度更名,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更名为深圳市赛格工程实业股份公司,现如今又更名为赛格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而,姚祖龙与该公司就房产证办理事宜的官司拉锯战还在继续。

  买房

  25年前花200万元 买了赛格公寓裙房

  25年前的1988年,姚祖龙以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赛格电子工程发展公司签订了《深圳秦良贸易公司购买赛格公寓裙房资产合同》,花费200万元,购买了772.8平方米的公寓。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地产证由赛格方面办理,有关手续费由姚承担。姚祖龙很快就将200万元购房款交清了,当年12月,赛格工程开具商品销售发票三张,合计金额200万元。1988年200万元是什么概念?姚祖龙指出,赛格工程注册资金才200万元,而赛格公寓总建面1.5万平方米,总造价也就600万元。

  房子买下之后,姚祖龙一直要求赛格工程为其办理房产证。记者见到,1995年4月8日,赛格工程曾向其出具书面材料称:“按照购房合同规定,其房地产证由我公司办理,现在正在办理之中。”之后,姚祖龙多次要求赛格工程办理房产证,均遭拒绝。至今,房子的房产证还未办下来。

  是集资房还是商品房?

  记者采访了解到,赛格公寓立项原本是赛格公司内部集资建房,开发商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卖的是集资房,不是商品房。但是,姚祖龙认为,自己买的是商品房,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其一,文件显示,在赛格公寓建房的过程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深府办【1988】1008号文件,文件内容是“关于同意深圳市赛格电子工程发展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的批复”,文件中明确表示:同意赛格工程在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限于在赛格土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说明该电子公寓楼宇是已经得到市政府及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销售的楼宇。

  其二,赛格公寓与内部员工全部签订的是“集资建房合同”。但是,该公司与姚祖龙公司签订的是“深圳秦良贸易公司购买赛格公寓裙房资产合同”。 证明了赛格工程将房子面向社会销售,再根据合同性质、价格及商品销售发票等,姚祖龙认为自己是商品房买卖。

  其三,赛格公寓三层裙楼以上的住宅单价为900元—1000元/平方米不等,二层裙楼单价是:1300元/平方米,姚祖龙公司购买的单价却是2600元/平方米,价格是内部单位、领导、员工集资建房的一倍,就是当时商品房的市场价。

  讨证

  地价未补偿拿证遇阻 国土局明确开发商补

  为了求一纸房产证,2003年5月18日,姚祖龙诉至福田法院请求赛格工程履行涉讼房产的办证义务。

  记者了解到,首次于2003年在福田法院初审的审判结果明确了一个事实,涉案房产证办不下来的关键原因是因为一直没有补交地价。因为集资建房,姚祖龙所购买的涉事房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为行政划拨所得,在补交地价之前,不能入市交易。而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也没有明确是商品房,合同规定赛格工程只是代办房产证,没明确地价由谁补偿,而补交地价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因此驳回姚的上诉请求。同年,姚上诉至深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地价补交就能办证,但是地价究竟应该由谁来补交?2004年2月,姚祖龙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福田分局去函咨询:赛格公寓的地价究竟由谁补交? 2004年3月19日,该分局复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位于赛格苑C座房产的地价应由开发商补交”。

  2010,关于办证事宜,姚祖龙再次信访,当年12月27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再度向姚祖龙复函表示,“应先由开发商补交地价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讼战

  十年十诉无果

  开发商倒索500多万租金

  国土局明确了地价款补偿主体后,2005年,姚祖龙再次起诉至福田法院,诉求赛格工程向政府补交地价款,并为其办理商品房房产证。赛格工程则反诉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姚偿还占用该房产18年的租金,共计5146848元。

  福田法院以补交地价行为属于国土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行为的范畴,驳回姚有关开发商补交地价的诉求,并认为补交地价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驳回其要求办理房产证的请求。并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效力待定,驳回赛格工程的诉求。

  姚祖龙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中院以“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原则,驳回姚的诉求,撤销福田法院的判决。姚祖龙随后诉至省高院,高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姚的再审请求。

  2010年年12月15日,省检院就该案向省高院提起抗诉;2011年1月25日该案第八次裁定,由省高院提审;当年8月11日,省高院审监庭对该案开庭审理;2011年12月20日,该案第九次裁定: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2013年,该案正在福田法院再次重审。

  有过九次判决与裁定,该案的第十次判决令人瞩目。

  赛格公司:

  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前日,记者走访了地处华强北群星广场38楼,找到了已经从赛格工程更名为赛格地产的赛格公寓开发商。据赛格地产负责相关事宜的程秀珍女士介绍,姚祖龙所购买的涉事房产为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而不是商品房。至于集资建房是不是有拿出来当商品房卖,国土委明确地价由开发商交为什么一直没补交等问题,赛格地产表示不方便回答。

  由于姚祖龙就涉事房产办证事宜近十年来一直在反复诉讼,目前省高院发回福田法院正在进行再审,因此,程秀珍表示一切只有等到法庭判决为准。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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