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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房主起诉一对夫妇欠租金 要求腾房赔钱

2013年08月28日 16:21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房主起诉夫妻俩欠租金,要求腾房赔钱。丈夫说房子是自己和妻子共同买下的,已经付清全款,只是还没办过户,不存在租赁关系;然而,同样也是被告的妻子却帮着房主证实房子是租的,甚至出具了交租金的收据。

  吴军:

  已付清房款 暂未过户

  吴军接到起诉时,正在和妻子罗兰闹离婚。起诉他们的人叫李燕,是妻子好友李云的女儿。李燕说,自己在建设路的一套房子,一直由父亲李云代管。2004年7月7日,李云与罗兰签订了租房协议,将房子租给吴军一家使用,租期至2010年7月7日;如今房子到期了,自己也不愿意再租,可是吴军一家不愿意搬走。李燕要求法院判吴军一家赔偿自己的租金损失,并腾房搬出。

  吴军却说,自己和妻子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主人,根本没有租赁协议这回事!但奇怪的是,同样面对指控的吴军的妻子罗兰,却认可了李燕提出的起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要从2004年3月1日说起。这一天是李燕购买建设路这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日期。吴军说,当时的李燕年仅17岁,买房根本不是她的意思。看中并想购买这处房产的其实是他和妻子。但由于当时他们拿不出30万元来买房。正在考虑该怎么办时,李云出现了。

  李云和罗兰是好朋友。李云是嵩明人,为了女儿李燕上学方便,要在学校附近住,李云找到罗兰商量,相互帮忙,由李云垫款买下了该处房屋,落户在女儿李燕的名下。双方约定,在李云垫款后的一到两个月内,吴军夫妇将房款付给李云,再把房子过户到吴军夫妇俩名下。

  随后,吴军夫妇分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卖出,又向亲戚借了15万元,才凑足了30万元给李云。但由于交各种购房税(契税4502元、配套设施费8500元)及装修,还需付给李云5万元。此时吴军夫妇俩已经拿不出一分钱了,于是双方约定于2006年2月付清所欠款项后再过户。

  吴军说,2006年2月28日,他和妻子分别付了23400元和26600元给李云。然而,国家新出台了二手房交易政策:不足5年出售的二手房,须缴纳全额营业税,即按房价5.5%缴纳营业税(卖方);二手房出售卖方须缴纳20%个人所得税(增值额的20%)。谁来负担这高额的税费?双方没协商好,于是过户的事就搁浅了。

  一审:

  无付款收据 被判交租腾房

  案件开庭时,李燕提供了两份重要证据:建设路这套房子的《房屋产权证》及与罗兰签订的《租房协议》。对于这两份证据,罗兰均没有异议。但吴军只认可了《房屋产权证》,至于妻子和李云所签的《租房协议》,他不认可。他坚持房子是自己和妻子购买的,房款已经支付给了李云。可吴军提供不了任何已经付款给李云的收据和双方房屋买卖的协议。吴军解释,这事一直是妻子在操办,票据不在自己手中。

  在吴军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了李燕提供的证据有效。根据双方《租房协议》的约定:租期从2004年7月8日至2010年7月7日止,吴军夫妇按自己的使用要求装修,李云免收2年的房租作为装修费。租金从2006年7月7日起每年一次付清,租金1.6万元/年。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李云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吴军夫妇把房屋腾还给李燕,并支付李燕2010年7月8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每年1.6万元计算)。李燕和罗兰均表示服判。而吴军不服,将妻子罗兰和李燕一起诉至昆明市中院。

  吴军坚持自己和妻子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不存在所谓的租房协议及向李燕缴纳租金的事实。他说,付完全款后,李燕已将房屋交付给他们一家使用,是由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才没如约履行过户。

  二审:

  妻子出示租金收据 维持原判

  为证实自己的观点,吴军在二审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查阅摘抄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妻子罗兰的存折。欲证明,他和妻子分别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了,按约分两次将30余万房款全部付给了李云。

  面对丈夫提交的证据,罗兰没有异议,但却表示不清楚丈夫所希望证实的房屋交易这回事。同时,她向法院提交了5张自己缴纳租金的证据,欲证明这房子确实是跟李云租用的。对此,吴军提出,希望法庭对妻子新提交的《房屋租金收据》的签发时间进行鉴定。但罗兰拒不向法院提交收据原件,称原件不慎损毁,并申请撤回了收据作为证据。故而,法院无法鉴定。

  虽然吴军提交了新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和妻子卖过房子,存折中取过钱转过账。却无法直接证明卖房和取钱的行为与该案中的房屋有何关联,更无法证明他直接向李云支付过购房款的事实。所以法院最终没能采信。

  昆明市中院最终驳回了吴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房产交易

  要及时过户

  作为吴军的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董乘树律师认为此案有颇多疑点。李燕为什么将已把全部房款付清了的吴军夫妻告上法庭。难道真的是李燕和父亲背信弃义,不仅要侵占本属于吴军夫妇的房屋(现在该处房产的价值已经上百万),还要侵吞二人所支付的房款吗?如果真的是这样,吴军夫妇就只能认了吗?因为他们手上没有任何付款给李云的凭证。但事实真是这样吗?会有人在支付了如此一笔巨大款项给对方后不索要收条吗?如果庭审时吴军夫妇将收条拿出来,不就很容易把事情说清楚了吗?然而吴军手里没有这些收条。

  如何防范这样的事情发生?在遇到类似事情的时候,如何能第一时间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董乘树律师说,房产属于不动产,产权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在房产交易中及时过户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在交易中支付大额款项后,一定要保存好付款凭证,以免后患。

  (本文中除律师外,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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