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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福州将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管理

2013年08月28日 16:36 来源:福州日报 参与互动(0)

  27日,记者从福州市人大获悉,《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近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福州市将对保护对象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及时更新。

  《条例》指出,将体现福州历史格局、风貌的山体、河流,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马尾、螺洲等历史文化风貌区,鼓岭、福建协和大学等历史文化建筑群,新店古城遗址等历史遗址地下埋藏区,美丰洋行、祭酒岭近现代建筑等历史建筑以及福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同时,对历史地段、历史建筑、重要环境要素将实施挂牌保护。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保护和管理工作。(记者林蔚)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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