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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规定:无预售证违规卖房将受严惩

2013年09月12日 17:11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开发商未获得预售许可证就卖房子,将面临处罚。昨天,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1

  无预售证就卖房将受处罚

  《暂行办法》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监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新规2

  预售资金将“专款专用”

  根据新规定,预售资金存入政府监管机构与银行共同监管的银行专用账户后,将被分为重点和一般监管资金。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钱被列入重点资金监管,作为工程建设专款专用。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比如支付法定税费、土地出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新规3

  填张表可申请一般监管资金

  根据新规定,如开发商要使用监管资金,则必须进行申请,对重点监管资金,支付用途仅限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且应当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工程进度证明和用款证明。

  预售人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只需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新规4

  违规受罚并记不良信用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新规5

  银行违规或被暂停相关业务

  “在实际监管中发现,由于部分银行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至监管专用账户,造成了部分购房款的流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规定,出现此类情况,将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范围,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和仓储等各类型房屋。

  (高静雅 本报记者 付艳)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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