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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买不成房 “定金”能讨回吗?

2013年09月17日 13:2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买方称发展商未尽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买方、发展商均有责

  限购令出台后,发展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有义务向准业主宣传有关政策,并提醒准业主核实自己的房产情况?准业主买新的商品房,不知道或不了解限购令政策,因为限购令无法顺利取得银行贷款,最终“挞定”(取消定金),责任谁负?

  这一问题在现实中发生了,顺德一准业主,就认为发展商没有做到限购令“告知”义务,所以“挞定”责任是发展商的;而发展商则认为限购令是“普天知晓”的事情,准业主不看报不知晓新闻是其自己的责任。最终双方闹上法院,这也是顺德地区有关限购令的首宗案件,昨日顺德法院对外公布了判决结果,有些令人意外。

  原告:

  “限购” 贷不到款 要取消定金

  事情的缘由很简单,2011年5月11日,顺德乐从卢女士与广东某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由卢女士向某发展商购买位顺德区北滘镇君兰江山一间商品房。签订认购书后,卢女士依约于2011年5月7、11日先后向该发展商支付2万元、8万元“定金”。

  签订认定书后,由于佛山市已出台限贷限购政策,卢女士已拥有两套住房,导致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要求与某发展商解除认购书,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除及定金的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卢女士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

  “是否违规只有准业主知道”

  双方在法庭上有多番激烈的争锋。卢女士首先“发力”,出示《认购书》称发展商没有履行提醒和解释政策的义务。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相关内容,发展商有责任核实原告是否属于政策范围允许购房的对象。

  对于卢女士的质疑,发展商反称卢女士曲解了该规定,“该义务是卢女士的主观判断,没有证据证明卢女士购买时向我们提供其已拥有两套房的情况,即便我们提醒卢女士,我们也只能告知卢女士该政策的存在,是否影响卢女士购房由卢女士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卢女士最终在认购书上签字足以表明卢女士向我们阐述其具备购房条件。”该发展商代理律师称,限购令政策告知不告知不关键,“是否违规只有准业主自己知道”。

  此外,发展商认为,佛山市的限购政策是2011年3月18日出台的,而双方的认购书是2011年5月11日签订的,卢女士是限购政策出台后才签订的认购书,是应该知道该限购政策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发展商代理律师称,“两套房的房产证登记时间均是在卢女士与发展商签订认购书之前,可证明卢女士是知道自己已拥有两套房产,且佛山限购政策是佛山地区适用的,政策颁布即视为佛山区域内应知晓的事实,卢女士仍签订认购书,主观上有过错。”

  法院判决:

  发展商承担30%责任

  法院认为,经过相关限购文件及解释,卢女士作为已经拥有两套住房的佛山地区居民,不再具备购房条件,其要求解除认购合同的主张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又认为,卢女士与发展商在签订认购书前,佛山地区的限购政策已经出台并在社会中广为传播,“卢女士作为购房者,理应知悉相关的政策规定,但其仍于2011年5月11日与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这种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由此产生的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及损失,理应由卢女士自行承担。”

  但是,发展商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卢女士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卢女士不具备购房前提下,仍与其签订认购书,对于导致本案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依照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发展商向卢女士返还定金的30%即3万元。 (记者曾毅)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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