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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试水“以房养老”失败 70年产权或成障碍

2013年09月17日 15:25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作为金融养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以房养老”再次引发热议。其实,在《意见》发布前,“以房养老”就已在国内多地自发兴起尝试。包括长春市在内,早已有个别金融机构试水相关业务。以往“以房养老”在各地展开的尝试效果如何?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京沪等地试水失败告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房养老”这种模式其实在业界探讨已久,国内多个地区都有过相关尝试。早在2012年下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就指出,吉林省将尝试“以房养老”的融资模式,利用老年人已有住房资源,将房屋作价并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宽老年人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

  长春一家银行曾于2011年末尝试推出“养老按揭”。该业务规定,借款人为养老人本人或法定赡养人,养老人本人须年满55岁,贷款金额根据担保物价值和养老人合理需要的资金确定。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抵押住房评估价值的60%,且每月实际支付养老金额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利率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或上浮执行。为控制风险,银行要求申请养老按揭的老人需有两套或以上自有住房,如果仅有一套住房,并以该住房为抵押的话,要提供另有居所证明。

  记者联系上述银行负责人,对方表示,这项业务的最新情况暂不得知。其进展是否顺利,现在是否仍接受申请,目前无法给予明确答复。

  而在2007年至2011年之间,北京、上海两地也曾先后试行“以房养老”,但并未受到当地市民的欢迎。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试推行“以房养老”模式,但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很少,最终不得不停办该业务。

  “以房养老”这笔账咋算

  据悉,“以房养老”业务在还款方式上,借款人可选择按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者每月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到期时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按合同约定银行需处置抵押房产偿还贷款。按照银行方面的要求,借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以一套评估价值50万元的抵押房产为例,可获得的贷款金额最高为30万元,如按当前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6.55%计算,10年内每月可从银行领取的养老金约为3414元。

  不过,根据银行在这项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实际执行利率有的是执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的标准,即执行的贷款利率为8.515%。那么,10年内每月可从银行领取的养老金就约是3722元。

  如果借款人选择的是按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按照6.55%的贷款利率执行的话,应支付的利率总额为10.97万元,按8.515%的贷款利率执行的话,应支付的利息总额约为14.66万元。

  “以房养老”有哪些顾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所谓的“倒按揭”以房养老,其实质就是住房抵押贷款。从技术角度来说,操作起来并不难,但之所以在国内虽有尝试但未见推广,不仅仅涉及老年人是否接受这一新事物。此外,业内还普遍担心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70年产权”问题。

  “现有房屋产权70年,产权到期后如何处置依然存在政策盲点。银行开展这项业务也得考虑这方面的问题。”某股份制银行长春分行个贷中心负责人表示。该人士还提到另外一个“顾虑”:房价走势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银行面临借款人无法如约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就需要处置房产用于偿还贷款。但如果房价出现下行,就有可能出现到时候变卖房产所得资金不能补上欠款这个‘缺口’的问题。”

  具体操作办法或明年出台

  金融养老、以房养老,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养老模式,但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据了解,“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

  《意见》已将“如何养老”问题分解到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多部委,要求新建居民小区按人均0.1平方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医药结合,社区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人;要求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张,公办养老院必须先保障失能、失智、高龄或“三无”、低收入老人入住。

  (综合新文化报、广州日报)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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