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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老板拖欠14名农民工37万元工资 被警方刑拘

2013年10月21日 14:24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10月20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获悉,近日,海口警方破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冯某礼被刑事拘留。

  据悉,2012年底, 14名农民工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称,他们建设海口灵山镇“伟翔阳光公寓”项目过程中,被伟翔公司老板冯某礼拖欠工钱37万余元,老板逃匿不知去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查明情况后,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伟翔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礼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在海口晚报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两个月,逾期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冯某礼仍不知所踪。7月份,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海口警方接到冯某礼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材料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于9月下旬立案开展侦查工作。经查证实,2011年冯某礼在承建“伟翔阳光公寓”项目过程中,以拖欠的方式拒不支付14名农工工资款37万余元,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10月9日,海口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冯某礼抓获归案,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警方表示,岁末年终将进一步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坚决打击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捍卫法律的威严。

  法律条文链接: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记者 高鹏 特约记者 张振汉 通讯员 吴春望)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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