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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4年起监管购房预付款

2013年11月07日 15:13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邵长春 彭青林 通讯员谢曦 程叶华 实习生王欢欢)记者今天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购房者的预付款将得到监管,合法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对于如何才能“盯紧”交付到房地产商手里的“预售资金”,避免预付款被挪作它用,一直是老百姓购房时头疼的事。为解决这一难题,我省参考了北京、郑州、天津等地的成功做法,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订了此《办法》。

  《办法》通过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规范预售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建设,确保商品房项目的顺利完成、按时交付使用和办证,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设立监管账户,预付款全款进入该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管,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直至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充分实行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为避免预售资金被挪用,《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在每个节点前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不能超过相应节点用款额度。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建设费用(含税)的5%。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收取现金或跨省份收取预付资金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资金转回监管账户。开发商不得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当出现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未按期交付使用或存在不能按时交付风险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和销售的、或严重债务和劳务纠纷等情形时,房管部门将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

  《办法》规定,项目收支若存在异常情况的,开发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开发企业在当地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监管银行有违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监管新的预售项目。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一旦严格贯彻执行,我省房地产业90%以上的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同时该《办法》的实施,也会对一些资金实力不强,过度依赖预付款进行项目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带来很大影响。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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