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搜狐焦点关于时间传媒恶意诋毁与中伤的声明

2013年11月18日 09:45 来源:搜狐焦点 参与互动(0)

  日前,北京时间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间传媒)董事长蔡照明先生向外披露了众多情绪化、不属实的信息恶意诋毁、肆意中伤搜狐,出于澄清事实的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做出如下声明——

  搜狐公司与时间传媒成立的合资公司北京焦点时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是间代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理合作将于2013年年底到期。作为合资公司一方,时间传媒没有完全履行承诺,合作并不顺利。之前,我司与时间传媒有过多次沟通,但令人遗憾的是,时间传媒向我司提出了天价、无理要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搜狐公司与时间传媒之间有三个案子:第一个案子是时间传媒要求搜狐公司履行股东协议的诉讼,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已终审裁定:时间传媒主张搜狐公司违反《合作协议》导致违反《股东协议》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驳回了时间传媒的诉讼请求。

  第二个案子是欠款纠纷诉讼,时间传媒全资控股公司南京润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搜狐焦点2011和2012年广告合同欠款一事,由于蔡照明恶意拒收诉状拖延诉讼,目前在一审程序中。

  第三个案子是知情权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

  作为一家负责任、受尊重的知名互联网公司,我们恪守合同约定,我们尊重法律判决,然而,时间传媒正在通过微博、网络等方式向外披露我司与其的合作内容和诸多细节,此举明显违规且严重误导视听、混淆是非。

  对于任何带有明显倾向性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言论,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特此声明。

【编辑:孙建永】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