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企老总挪用750万公款开发房产被判死缓
今年55岁的男子李某财虚报材料申报实业公司,借机与担任国企老总的同胞哥哥合伙挪用公款75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试图开发房地产而身陷囹圄。日前,男子终审因挪用资金罪领刑七年。据了解,此案被告人一审曾被判无罪,经检方抗诉,法院作出了改判。
1996年,李某财使用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海南广某顺实业公司并自任经理。1996年4月,李某财得知儋州市一块108亩土地的使用权要转手的消息。为拿到该块土地开发房地产,李某财找到时任海南财某总公司总经理的哥哥李某福,提出借用财某总公司的资金买地,李某福表示同意。同年4月底,李某福交代下属公司海南广某隆公司转550万元借给广某顺实业公司。
一个月后,李某财再次找到李某福借款,李某福交代公司下属的海南省财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转账200万元借给广某顺实业公司。李某财将该款用于土地平整。1996年7月,广某顺实业公司还给财某总公司200万元,1998年1月,广某顺实业公司和广某隆公司签订协议,将48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广某隆公司,用于抵偿所欠550万元借款。
今年3月,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决,宣告李某财无罪。该院认为,涉案双方就借贷公款达成合意,不能认为是共谋挪用公款的行为。无证据证实李某财有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行为。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称,李某财明知哥哥不可能合法地将公款借给他进行营利活动,只能是违法违规出借公款。兄弟二人经过多次商量,李某财未消极等待公款转账到户,而是积极配合李某福制作假“借条”,主动向财某总公司下属公司财务人员提供账户。因此,李某财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悉,李某福因挪用750万元公款,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并判处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终审认为,同为主犯的李某财明知是公款而使用,其与李某福事先共谋,形成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李某财与李某福共谋,利用李某福担任财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参与策划挪用下属公款共计7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日前,法院终审改判李某财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