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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妹争亡父千万房产 两份遗嘱哪份说了算?

2013年12月02日 12:3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闫教授是一位德高望重的科学家,膝下共有三女。在1998年房改期间,闫教授所在单位考虑他有突出贡献,以较低的价格,分配给他位于北二环的一套房屋,面积近两百平方米。2007年,闫教授的老伴张女士去世。去年2月,闫教授也因病去世。今年3月,三个女儿为了这套价值不菲的房屋对簿公堂,大姐和二姐分别作为原告将三妹告上了法庭。

  据大姐称,父亲在1998年购买该房屋时,她共出资6万余元,占总购房款的近一半。她拿出了自己的出资凭证,还让闫教授所在单位也出具了一份出资证明。“我和父亲是共同出资购房,虽然名字是父亲,但我是共有权人。我自己的份额应该确定,应得的继承份额也不能剥夺。”大姐主张,北二环的房屋自己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的份额。

  二姐则认为父母一直以来是由自己照顾的。2000年父母共同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上写明在父母去世后,北二环的房屋归自己所有。二姐拿出封存了十几年的遗嘱,内容确是其父闫教授书写,而其父母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没想到三妹也拿出一份遗嘱。但是二姐坚信自己的遗嘱才是父母的真实意愿,自己应当是唯一继承人。

  三妹也有话说,“父亲去世没多久,我就把父亲留给我的遗嘱给大姐、二姐看了,但她们不相信我的遗嘱是真的。”

  原来,三妹的遗嘱是父亲在2011年患病期间找人代写的,内容很明确,北二环的房子就是留给三妹一个人的。三妹不同意大姐和二姐的诉讼请求,认为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两个姐姐没有份额。

  就这样,大姐拿着出资证明,二姐拿着父母都签字的遗嘱,三妹拿着闫教授于前年重新书写的遗嘱,为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房子争执起来。

  法律评析

  大姐出资购房 能否主张共有产权?

  法庭上,对于大姐的“因出资而属共有权人,应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的说法,二姐与三妹的观点基本一致。“即使大姐出了资,这部分款项也应当是父亲的借款,或是大姐将这部分款项赠给了父母。就算是借款,这几十年来,大姐都没向父母主张过房屋权属或款项,现在主张过了诉讼时效。”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焦景收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子女当初为父母购房出资,并未明确表示要索取份额,这个问题都是在产生纠纷后才凸显出来的。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产权人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北二环的房屋应归闫教授一人所有。当然,如果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且从公平的角度来分析,在分配房屋份额时,法院应当考虑出资子女的利益,酌情确定一定的份额。

  母亲仅在父亲遗嘱上签字 遗嘱有效吗?

  对于二姐的那份遗嘱,三姐妹都不否认是父亲亲自书写的,也不否认是父母的签字。但这份遗嘱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呢?

  焦景收律师认为,“对于闫教授来说,该遗嘱是自己写的内容,自己也签了字,那么闫教授的遗嘱行为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不能认定其妻张女士做出了合法的遗嘱行为。”焦律师分析,由于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闫教授与老伴张女士各有一半份额,而张女士只是在闫教授的遗嘱上签字,这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所以,二姐拿的这份遗嘱,只能确定部分有效,应视为父亲做出了遗嘱行为,而母亲未做出遗嘱行为。”

  父亲签字模糊 手印能否印证遗嘱有效?

  针对两个姐姐的质疑,三妹当庭道出了父亲在生病期间重写遗嘱的原因。三妹在父母的最后几年里,一直陪伴着他们,并经常带父母到各地旅游散心,老人晚年过得可谓是有滋有味。“父亲得病后,我也一直日夜照顾,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父亲立遗嘱的事,我之前毫不知情。这份遗嘱也是父亲去世后他的保姆给我的。”

  为了证明第二份遗嘱的真实性,三妹让为父亲代书的护士及见证签字的保姆均出庭作证。

  然而,大姐、二姐对遗嘱上的签字提出了疑问。“当时父亲属于弥留之际,意识不清醒,这份遗嘱应当是无效的。”经仔细查看,闫教授在这份遗嘱上的签字确实非常潦草,辨认起来也非常困难。

  不过,闫教授签字的同时,还在遗嘱上摁了手印。闫教授的保姆与护士也表示,当时闫教授非常清醒,也确实在遗嘱上签了字,还摁了手印。签字之所以潦草,是因为闫教授的右手经常输液,抖动得非常厉害。

  遗嘱签名潦草是否影响遗嘱效力?焦景收律师说,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选择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还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然而,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采用口头立遗嘱,不过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焦景收律师认为,闫教授意识清醒,让保姆和护士代书遗嘱,并在代书遗嘱签字并摁了手印。虽然签名较为潦草,但这份遗嘱是闫教授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保姆和护士的证言能够得到证实。因此,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内容相抵触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组织了多次调解,但终因三姐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宣告失败。

  “其实,此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事实也很清楚,之所以不能调解,就是因为三姐妹的观点从人之常情上都能说得通,她们各自都不能接受另两方的说法。”焦景收律师认为,由于大姐仅有出资证明,被认定为共有权人的机会和风险是共存的。至于二姐与三妹各自持有的遗嘱,这涉及到两份遗嘱之间的关系问题。

  焦景收律师认为,由于二姐持有的遗嘱上,其母张女士只是签字,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的合法要件。当然,由于该遗嘱为闫教授自书,对属于他自己份额的遗嘱行为则是有效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为自书遗嘱,二姐持有的遗嘱是闫教授2000年订立的,三妹持有的遗嘱是他在2011年立的。两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因三妹所持遗嘱时间在后,则效力也相应的优于二姐所持遗嘱。因此,在不考虑大姐出资问题的情况下,北二环的房屋应由大姐二姐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三妹继承四分之三份额。

  律师提醒

  身后事早打算

  避免埋下纠纷祸根

  办理过大量房产案件的焦景收律师颇有感触地说,之所以会出现三姐妹对簿公堂、反目成仇的局面,闫教授生前未做好安排是祸根。如果他能够在遗嘱中界定清楚大姐出资问题的性质,向大姐、二姐解释为什么要为三妹立下新的遗嘱,做通大姐二姐的思想工作,这种姐妹反目的烦心事也就不会发生了。

  焦景收律师提醒大家注意:随着北京房产价格不断攀升,一处房屋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兄弟姐妹也许不会为了几十万的利益而翻脸,但面对上千万的利益,亲情常常就显得弱了。为了避免兄弟姐妹因遗产而出现纠纷,对老人们来说,应当提前考虑自己身后事,起码不应自埋祸根。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J151

  今日我坐堂

  铭滔律师事务所

  焦景收律师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特聘律师,亚运村街道办事处专家调解员,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专注于房地产法和劳动法的研究和应用。 文并图 J151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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