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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楼赠的太阳能成“鸡肋” 消协:赠品也应负责

2013年12月03日 15:3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12月2日(记者 李孟霏) 市民张女士最近一直为楼顶的太阳能苦恼。这个买楼时的赠品出了问题让她很纠结——该找谁维修,维修费谁出?对此,市建委表示开发单位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标明太阳能的情况,环翠区消协认为赠品在三包期出问题,商家也应承担维修责任。

  2010年,张女士买了环翠某小区内的一套商品房。买房时,商家便告知她太阳能属附赠,不在购房合同内。2011年,张女士搬进新家,发现太阳能不给力,“不是水不够,就是水不热,因为水管已封进了墙内,更换也是一件麻烦事”。她尝试联系物业、开发商,双方都不愿担责。 

  同样受“赠品”太阳能困扰的还有经区的王先生。“一进房子,我就觉得太阳能很小,房子11层,我家住4层,热水到我家后,就快放完了。”考虑到这是随楼附赠的,王先生选择忍气吞声,自己又花钱装了一个热水器,“是赠品,我一直觉得不好用就算了,自己再换新的,没想过维权的事儿。”王先生说。 

  记者从市建委规划设计科了解到,商品房买卖中的赠品太阳能是否应写进合同,这没有明确要求,但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服务,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买房者的合法权益。

  环翠区消协工作人员也表示,商家所附赠品是有条件的“买”才能“赠”,属商品买卖关系的一部分,商家有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一般来说,是按照太阳能的三包期来计算,”除太阳能,随楼附赠的其他物品也遵循这样的原则。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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