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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历史遗留违建转正追踪:并非小产权房确权

2014年01月17日 17:3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深圳遗留的违建,有望有限转正(详见本报16日报道)。针对外界对于该政策的关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6日回应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不能理解为“小产权房”确权。

  “历史遗留违建”

  有别于小产权房

  据悉,“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

  缴清地价和罚款

  违建方可“旧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人强调,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5条,经普查记录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因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申报并不代表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须甄别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数量、比例应以实际处理结果为准。”

  该负责人解释,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不属于规划审查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由区查违办核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按要求缴清地价和罚款后,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视为已经处理确认的建筑物。

  他强调,对依法批准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确定拆除范围内涉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参照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

  对于外界担心违建确认会导致更多违法建筑的产生,上述负责人解释,《实施办法》还配套出台了《深圳市查违办关于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违法建筑的通知》,通过排查摸底、挂牌督办、查人查事结合等方式,部署在建、在售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在建、在售违法建筑。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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