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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杭州国土12项审批将下放

2014年02月19日 11:37 来源:杭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调整下放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4月1日起,将12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监管)类事项调整下放给下属分局或县市局,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行政服务(监管)事项3项。

  据悉,委托下放的事项主要有:原属市级发证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金属矿产资源,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一百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矿产采矿权许可;原属于市级发证的矿山闭坑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核;土地登记(涉及法院的查封登记除外);土地权属调查(复核验收和勘测定界中涉及的土地权属调查除外);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审核;集体土地征收批前程序(含征地冻结通告延期)、集体土地征收批后实施;临时用地审批(2公顷以上);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仅为划拨用地及工业用地)等。

  《通知》要求,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分局和县(市)局必须建立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下放承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承接放权事项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编制承接工作方案,确保权力下放无缝对接。要规范放权事项办理,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操作细则和作业指导书,严格依法依规承接、行使放权事项。要落实放权事项责任,建立健全行使放权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主动做好放权事项的信息公开、信访接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工作。要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管,有计划地对放权事项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抽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要加强宣传和廉政建设,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优化权力运行管理,从而进一步理顺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关系,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放得下、接得住。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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