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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致楼下歇业 店老板向房东索赔2.8万败诉

2014年02月19日 12:27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商铺出租合同约定,营业时间内房东不得装修,且案外人装修,房东也得承担相应责任。但在经营期间,二楼酒店大肆装修,导致一楼餐饮店歇业,餐饮店店主向房东索赔2.8万元,结果被法院判败诉。

  餐饮店老板起诉房东索赔歇业损失

  2011年11月底,刘某租下江夏藏龙岛的拓创公寓A区B段第一层后,隔断成若干个商铺对外招租。

  2012年4月,黄某以3.8万元/年租下3号商铺,约定其营业时间内刘某不得装修,治安环境、经济纠纷、停水停电及其他等主客观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营业时,刘某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随后,黄某将商铺转租给毛某,毛某将合同上乙方姓名改为自己姓名。毛某装修后经营餐饮生意。20天后,嫌商铺人流量小,毛某自行搬至A区8-A商铺经营。

  去年5月,武汉某酒店租下拓创公寓第二层。装修时修建楼梯,严重影响毛某经营。6月份,毛某向江夏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保证金、租金并赔偿损失、装修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称房东不违约

  据了解,酒店装修时,毛某获得500元补偿。其停业后,刘某曾表示,毛某可在该层任选无人经营、附近无装修设施的商铺继续经营,但毛某依然选择歇业。

  法院认为,本案中装修行为并非刘某所为,刘某未违反“营业时间内不得装修”约定。毛某未举证证明酒店装修对其经营的商铺产生无法正常营业的影响,且“其他等主客观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营业时,刘某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的主客观因素和应承担相应责任约定不明。

  毛某自行歇业,且未举证证明刘某有违约行为,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法院查明,毛某经营期间,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共2561.7元,诉求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不成熟。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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