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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筑节能

2014年02月19日 13:52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日前,《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等建筑节能工作予以明确,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补助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绿色建筑项目的示范等。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不足时,可以使用依法归集的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条例》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且明确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

  在绿色建筑方面,《条例》强调,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制度,在用能系统、再生水、雨水利用、室内温度控制、生活垃圾分类、立体绿化维护和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等方面实现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良性运转。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施工、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提高民用建筑能源使用效率。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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