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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六旬夫妻欲离婚 儿子不劝和还忙着争房产

2014年02月20日 14:15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年近六旬的老夫妻要离婚,儿子并不反对,但儿子担心父母离婚影响其财产,便赶在父母离婚前状告父母要求分房产。昆山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分家析产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关于家中房产,母子各执一词。

  儿子小陈:

  老房子自己有出资理应分割

  去年5月,刘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与陈某离婚,并请求将三套拆迁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父母的离婚诉讼可把儿子小陈吓出了一身冷汗,父母要是离了婚,房产夫妻各半了,自己什么也没捞着。小陈赶紧趁父母第二次起诉离婚之前诉到了法院,请求分割拆迁房屋。

  小陈认为,家里现有的三套房屋是拆迁置换而来,已拆迁的房屋是小陈与父母共同出钱向本村村民购买,后小陈自己出钱进行了翻建和维修,并共同居住至拆迁。2002年拆迁时,自己又支付动迁差价款近4万元。2003年动迁房屋交付后,自己出钱对其中一套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因此,小陈认为,家中三套房产自己与父母共同所有,并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对三套房屋析产。

  母亲刘女士:

  儿子没出钱还告我很伤心

  刘女士说,1991年向同村村民购买老房子时,儿子年仅13岁,是她与老陈一起出3万元钱购买,当时并未向他人借款,儿子小陈也没出资。1996年,屋顶稍有漏水,也是由夫妻俩找人适当维修,仅仅花费几百元,并不存在小陈出资买房及维修的事实。房屋拆迁后,安置补偿差价也是由夫妻俩支付,儿子并未出钱。儿子收入一直很低,90年代时,小陈月收入仅仅三五百元,2000年后,小陈基本处于无业状态,其收入尚不足维持自己生活开支,没有出资能力。家中三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家庭共同财产。儿子状告我到法院,刘女士表示很伤心。

  事实真相:

  法院认定儿子无权分房

  目前诉争的三套房屋是由原房屋拆迁而来,而原房屋是1991年刘女士与老陈共同出资向同村村民购买,故原房屋应属于刘女士与老陈夫妻俩共有。购买老房屋时小陈年仅13岁,并无出资能力。小陈主张2002年拆迁时,其支付了安置补偿差价近4万元,也仅仅是口头主张,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目前诉争的三套房屋系刘女士与老陈夫妻共同财产。小陈无权主张分割其父母共有的三套房屋。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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