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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屋被拆 安置房还属原产权人一人

2014年03月03日 14:01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魏先生:我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结婚以后房屋拆迁了,产权置换安置了我一套房屋,安置的这套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吴律师: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产权置换房屋的分割一般存在两种情况:1、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未补差价的安置房。这种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补差价的情况,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交差价的安置房。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产不予分割,归原产权人所有,但对于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对于婚前取得的个人房产婚后增值的情况,一般认为因市场及经济形势变化导致的房产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刘先生:我在婚前就有一套因拆迁分得的公租房?现在要离婚,请问这套房子应当如何处理?

  吴律师: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的分割存在多种情况,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1、婚前取得承租权。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承租权,如果双方对此无其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2、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但该方应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3、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由于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根据原有的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当归属于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4、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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