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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开发商代租商铺拖欠租金被业主起诉

2014年04月02日 16:52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买了商城一层的店铺,将其交给开发商代租。没想到,开发商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交租。在索要租金未果的情况下,3位业主要求解除代租协议,也遭到拒绝。于是,他们将开发商公司告上法庭。

  吕正清、吕飞、刘映红是海口某广场商城一期一层某店铺的业主。2006年,他们买下了商城24平方米多一点的商铺。当时,他们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商铺总价32万余元,先支付24万多元的房款,余款用几年的代租的租金相抵。随后,开发商再次与吕正清等3人签订代租协议,约定吕正清等3人将商铺交给开发商公司代为出租,为期10年,前3年的租金用于抵房款,从第4年,开始按购铺款8%支付租金回报,也就是每年2.5万余元。逾期支付返租回报的,开发商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作为业主的吕正清等3人还有权解除代租协议。

  之后,因为开发商拖欠租金的问题,吕正清等3人与开发商发生矛盾。于是,2013年年底,吕正清等人起诉到海口秀英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自2009年3月以来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18万余元,并解除尚未到期的代租协议。

  庭审中,开发商公司一方辩称,他们并非故意拖欠租金,但资金周转困难,已经在想办法走出困境。2010年的时候,他们已经将商城整体出租给一家单位,但为了合作,他们给对方免租两年。而这两年,他们还是要承担商铺业主的租金。因此,开发商一方表示,商城的商铺不是独门独户,而是一个整体,如果因为吕正清等人的单个商铺解约,进行分割,会导致整体出租无法执行。因此,他们希望法院驳回吕正清等人的诉讼请求。

  秀英法院认为,吕正清等3人和开发商公司签订的代租协议等是有效合同,应受保护。开发商公司未按代租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违约金,已构成违约,需要支付代租租金及违约金。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吕正清等3人要求开发商支付2009年3月至2013年2月的租金和违约金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该院未予支持。而开发商未依约支付租金,违约代租协议规定,吕正清等3人可以解除合同。

  秀英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吕正清等3人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代租协议,判决开发商公司支付2013年3月以后的一年租金及违约金2.2万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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