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将房屋群租发生火灾 被判赔偿
2014年04月21日 09:3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京华时报社(记者裴晓兰)常某租房后自己不住,将房屋改成群租房并擅自转租,不料发生火灾损失严重,被房主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常某赔偿房主2万余元损失。
于某在通州区某小区有一处房屋,因其长期不在北京,委托其叔叔将上述房屋出租。2011年12月1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于某的叔叔与常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常某。常某承租房屋后将房屋改成群租房,擅自转租给他人。2012年9月3日,上述房屋发生火灾,后于某将常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常某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2万余元。
常某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意恢复原貌、交付房屋。但认为房屋不是自己使用,不同意赔偿火灾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房着火是在常某承租期内发生,故常某应向于某支付因火灾造成的损失2万余元。
【编辑: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