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居民自治 完善社区治理
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社区里的难事、大事,靠居民自己解决。居民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在我市社区治理改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福田区莲花街道彩虹社区居民王运泽告诉记者:2009年社区推行“阳光议事厅”制度,4年多来,这个制度发扬基层民主,强化居民自治,把居民拢到了一起。“社区里的难事、大事,大家定期议一议,共同研究和解决问题。真正充分发扬了基层民主,构建了和谐社区。”他还提议,社区治理应将更多气力放到提高社区自治力上,以此增强社区的社会服务功能。“社区的职责不能权力化,要开门服务,让居民更多地参与到社区事务和社区管理上来。”
宝安区新安街道新乐社区居民王金斗是社区义务巡逻队的一员,这支队伍在社区服务、社区自治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小商小贩乱摆卖、电动自行车丢失这些平时困扰居民的小问题,不用找警察,通过义务巡逻队的介入基本都得到圆满解决。“在处理小事方面,社区居民组织的能力比职能部门不差,效率甚至还更高。”
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居民刘有志是由居民推选出来的“楼长”。楼(栋)长制度是深圳社会建设风景林工程的第一批项目。街坊邻居有点什么纠纷、冲突,就到楼长这里来调解,把理说到位,通常都能和气解决,街坊们之间氛围都比较和谐。“我所在的老社区以前没有摄像头、没有灭火器,安全问题一度是很大的困扰。推行楼长制后,由我们这些楼长出面,和乡亲们一家家商量,很快就补上了这些设施,居民们越来越认可‘进门是小家,出门是大家’的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