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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 最高罚5万元

2014年05月14日 15:26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高房价、高利率让很多购房者望而却步,而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部分人成为有房一族的重要渠道。然而,如果单位不为自己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咋办?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

  高房价、高利率让很多购房者望而却步,而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部分人成为有房一族的重要渠道。然而,如果单位不为自己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咋办?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单位如果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公积金中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报经济南市法制办审查通过。此标准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依据,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次裁量基准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明确到具体法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这两种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均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等级,单位成立30日以上就得给职工缴纳公积金。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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