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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用地应予保护管理

2014年05月27日 16:1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网站了解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据了解,位于南大街157号的原木钟厂地块,于2009年正式纳入土地储备,收储合同为烟储收字2009第22号,面积为29030平方米。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同时,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因此,禁止储备用地堆放渣土垃圾有法可依。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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