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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客观上可推进反腐

2014年06月04日 15:02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有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不动产登记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

  据报道,这个《条例》不仅令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系统确切化,更与婚姻登记信息等系统“并轨”和“共享”,这将对现存官员财产制度、婚姻制度等产生重要影响。

  不过,仔细阅读条例,还是会发现所谓“以人查房”是有先决条件的,仍将被严格限制,并非公众所理解的——用一个姓名查询,就能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敏感的第6章

  记者拿到的最新修改日期为“5月6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总共8章84条,这8章的具体内容是:不动产登记权利、登记程序、登记审核、登记类型、登记材料的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录。

  这份《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主体和客体、具体的登记机关职权、具体登记标的物的范围和分工、不动产产权变更和审核等领域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其中最敏感的“以人查房”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第6章第72条得以体现,第72条的主旨是秉承“依法查询”的原则对社会职能服务部门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同时有限制地放开个人“以人查房”查询服务系统。

  具体内容如下:“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起草。”

  《条例》第74条给予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以及工作人员需对不动产保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并非动动键盘鼠标就能“以人查房”

  由于不少媒体对此解读为开放“以人查房”,引发巨大关注,6月3日,国土部地籍司相关人士不得不站出来表示,“该说法存在误读。”

  据了解,上报的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以人查房”的字眼。尽管《条例》草案中增设了有限制的查询服务,但备受争议的“以人查房”仍被严格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介绍,不动产是一种物权,是可以出于某种需求公开公示的,但需要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文件中所谓的查询是有前提的,一个是利益相关人;另外一个国家有关部门出于某种需求,并非是随意查询,与外界理解的借“以人查房”反腐的概念差距较大。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亦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如果存在给权利人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有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与防止信息泄密始终是一对矛盾,所以要普通公民的私人信息,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而绝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向社会公开。”

  严金明表示,“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功能是保护所有人的物权,直接功能是为推出房地产税做铺垫,间接功能是反腐等。”

  不动产登记的整体架构是有了,但是未来落地却面临诸多问题,刚刚参加完国土部不动产登记技术研讨会的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这是一个诸多部门全力配合才能完成的事情,但目前分工散落于不同条线,整合起来有困难。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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