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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问答: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2014年06月06日 15:04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最近,不少读者给本栏目致电,询问申请住房贷款所需材料、公积金领取等问题,本期我们将针对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仅供参考。

  问题一、一手住房贷款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答:1.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人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人户口本(户口首页及本人页);

  3.婚姻证明:

  a 已婚:结婚证;

  b 未婚:未婚证明(民政局出具);

  c 离异:离婚证,未再婚证明(民政局出具);

  d 丧偶:死亡证明,未再婚证明(民政局出具);

  4.收入证明:

  a 收入证明;

  b 辅助材料;

  1)工作单位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借款人:提供近半年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对账单,或代发工资存折流水等;

  2) 私营业主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近3月税票,财务报告,银行卡入账对账单或存折流水,入股证明等;

  3) 工作单位为私企的借款人:近半年工资单,银行卡入账对账单或存折流水,个人资产证明等;

  5.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发票;

  6.商品房预售合同;

  7.开发商五证一照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

  8.外地人口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及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缴纳社保的证明。

  问题二、 买房如何取公积金?买房提取公积金的步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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