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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合同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缴印花税

2014年06月10日 10:40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与一建筑安装企业签订房屋维修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03万元,该企业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万分之三的税率缴纳了印花税,工程结算后建筑安装企业向该企业开具了建筑业发票。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房屋维修合同属于“修缮”合同,应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和万分之五的税率,因此,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修缮,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房屋修缮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则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因此,“修缮”合同应当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茅钟驰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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