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深圳某经适房满5年 当地正研究上市收益分成政策

2014年07月02日 10:1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市住建局正研究经适房上市收益分成政策

  本报讯 (记者肖陆军 通讯员吴长松)经适房桃源村3期售房已满5年,按照当时合同规定,可上市销售了。可具体该如何上市销售,上市后与政府的收益分成又该怎么办呢?桃源村3期的业主们非常关心。昨日,深圳市住建局向媒体通报,市住建局正抓紧研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分成政策,目前已完成征求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工作,近期将提请市政府审议。

  背景:经适房满5年可上市

  桃源村三期是深圳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于2008年销售。合同中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买方可依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住房上市转让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届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记者了解到,于2000年竣工的桃源村二期为商品房,目前二手均价已经达到了2.5万元。而桃源村三期2008年售出的价格仅为5000元,即使按照目前二期的市场均价,价格也在购买成本价上翻了5倍以上。桃源村三期户型主要为70~9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户型为例,购买时如果均价是5000元每平方米,按照二期2.5万元每平方米的均价,目前身价已经达到了225万元,至少涨了180万元。

  政府可优先购买,须收取增值利益

  桃源村三期经适房该如何上市和收益分成呢?深圳市住建局介绍,根据2008年1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深圳市住建局已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近期将提请市政府审议。

【编辑:孙建永】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