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济南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租房合同可当住所证明

2014年07月02日 16:1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1日,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济南市出台了《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明确济南市将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多种证明材料都可作为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日前出台的《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更加符合济南市的实际。据了解,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放宽准入,营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围绕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提出实行“六项改革”,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制度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经营范围登记改革、登记审批流程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
  在强化监管方面,济南从规范管理的角度,提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经营行为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此次济南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一大亮点,山东省文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济南市在这方面将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省政府的授权,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建设手续、乡镇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等一种或多种证明材料作为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极大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记者 刘雅菲) 

【编辑:孙建永】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