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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求援流程被卡 市民盼建立一键呼救平台

2014年07月10日 16:18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电梯的管理涉及运营方、维保救援方、质监部门,以及作为使用人与产权人的业主,但实际运营中,各方协调存有不少困难,致使四方使力,却又难形成合力。甚至在乘客遇到问题时,难以求援,各方有推诿现象。市民期盼建立统一的求救警报平台,消除其中的协调环节。

  本报见习记者 李师胜

  实习生 徐浩

  “电梯是共用设备,业主作为产权人并不爱护;物业仅是管理方,产权与管理单位的分离,致使双方对电梯的日常维护都不大负责。”新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朱乃忠说。

  一部电梯归多方管理。电梯产权归业主;营运方是物业;维保救援单位一般是电梯安装方,是以第三方身份出现;质监局抓监管。但是恰恰因为多部门管理,“四条龙”协调磕绊是老问题。

  物业与维保单位之间的关系难协调。“商品房小区的物业还好些,安置房小区出问题很正常,物业属于居委会,物业费难收,两方之间的费用争议经常出现。”朱乃忠说。

  在贤文花园小区,济南市高新区质监局局长梁成亮也很无奈地说,像贤文花园小区的情况,居委会与物业负责人一般都很强势,质监部门协调起来非常困难,这个问题早就是老大难了。

  “高新区现有电梯约3000部,就他们两个人管理。”梁局长指着自己带来的工作人员说,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去受理投诉,还有就是年检。

  在该事件中,物业及值班人员存在的失职,致使救援程序断裂,从而被困居民靠运气被解救。对此法律责任方是谁?法律是否有规定,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济南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电梯科负责人称,警铃接收装置应该安装在电梯运营方,物业对此是负有责任的。不过,正规的物业一般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小物业才会有问题。物业接到警报应该通知有关人员去安抚被困人员,然后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市区内,维保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场。如果违反法律,应该依法办理。

  梁成亮称,其实,今年年初开始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是有关责任方,首次失职,监管方可以对其提出警告,如果拒不改正,则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梁成亮说,贤文花园小区的物业话语权很小,还得靠居委会有关负责人电梯管理意识的提高,日常生活中,加强对电梯运营的管理。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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