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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棚户区没改完 不得建商品房

2014年07月23日 09:3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晨报讯(记者 刘洋)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到2017年,全市将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改造15万户棚户区民居。意见明确,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在原来区县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保持不变。

  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按照《意见》,棚户区改造有多种支持政策。包括加大供地支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任务的区县,原则上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此外,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后腾退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户区改造资金。

  《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房屋征收时,要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并且要求公开对象、政策、过程、结果、资金平衡方案。《意见》特别提到,禁止强拆强征,同时,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和不合理诉求的群众,依法申请司法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原在输出区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

  另外,棚户区改造时,中标企业须明确项目法人,终身对房屋质量负责。依据意见,作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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