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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推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4年07月28日 10:19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工商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据悉,新版本变动较大,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

  据了解,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经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的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因此新版合同一分为二,形成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提出,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等条件,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包括水、电需达到使用条件,供暖设备等应达到约定条件等。

  在交房流程中,则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10日通知买受人,并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有权先查验房屋再办理交房手续。同时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同时,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针对目前存在的 “一房多卖”等问题,新版合同要求,出卖人要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并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定非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披露买受人信息或者将买受人信息挪作他用,最大限度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了权利和义务。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1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同时,若房屋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某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周伊辰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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