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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债一房二卖 女老板涉嫌合同诈骗

2014年07月30日 09:4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因将房子抵押借出几百万后无力偿还,公司法人代表范某委托他人卖房抵债,而另一方面,她又将已经售出的房产再度卖给他人。昨日上午,范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庭审当场否定指控

  38岁的范某是北京洁特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昨日上午10点半,高高瘦瘦的范某被带进法庭。开庭伊始,她就迅速否认掉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范某说,房子都是她的,她有权处理这些房产。

  据检方指控,2013年3、4月间,她在以北京市洁特宝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张女士签订海淀世纪城春荫园某房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向张女士隐瞒了已委托他人出售该房产且已缴纳房屋的过户印花税、房产实际抵押借款数额等事实,骗取张女士购房款482万元。张女士发现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后,范某又使用虚假的房屋、车辆所有权证明给张女士作为抵押,并退还给张女士40万元。

  2013年5、6月间,范某在与另一购房人张先生签订昌平东小口镇天通西苑小区某单元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向张先生隐瞒了房屋抵押的情况,并使用了虚假房屋产权证明,骗取张先生购房款129万元。

  一套房子分售两人

  据检方调查,2012年9月4日,范某通过李某为中间人,以涉案房产进行抵押,向潘某借款300万元。9月5日,范某给李某出具了委托书,将该房产委托给李某处理。后范某又陆续向潘某的亲戚等人借款454万余元。

  由于范某无力偿还此欠款,遂与李某等人口头约定将抵押的该房产出售,房款用以抵押此部分债务。李某随后将该房产售出,合同标价是404万元,并于2013年 3月23日完成过户。

  但另外一方面,范某在2013年3月左右联系中介公司出售同一套房屋,并于2013年3月10日与购房人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76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张女士,首付款含定金共402万元。签合同时,范某向张女士表明该房产已抵押借款300万元,但未告知她委托李某出售涉案房产以偿还其欠款的情况。

  抵押假证被诉诈骗

  张女士陆续支付给范某购房款452万元,但收到房款的范某未将钱款用于房屋解除抵押还款。2013年5月11日,张女士经过查询得知,自己所买的房屋已经卖与了他人,遂于当日与范某签订了补充协议,范某承诺如不能完成交易,就将张女士的购房款退还。之后,范某伪造了一份天通苑小区单元房的房产证和两辆车的登记证给了张女士作为抵押。

  对于此事,范某在法庭上的解释是,她在将房子卖给张女士的时候,并不知道李某已经将房产出售,而张女士在知晓房子已经被售出后,把她软禁起来胁迫其写下用另一套房产抵押的协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上午,法庭未当庭宣判。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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