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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外来工返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转回当地

2014年08月01日 11:1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管理办法》将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在提取公积金上实行统一标准和条件。

  但记者发现,不少市民对《管理办法》中关于提取公积金的情况蒙查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询问的话题络绎不绝。

  有网友提问:“假设我在公司已经购买了2年住房公积金,后从公司离职回到户籍所在地(非广东省),而且是农村户口。由于其他原因不再购买住房公积金。也不会购房等。请问是否要等到60岁以后才能再来中山提取这2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该网友的提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从今年7月1日后,非中山市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支取今年7月1日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与单位缴存的部分。如果缴交公积金的劳动者在外地有单位为其开户缴存公积金,也可以把中山公积金转移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记者刘竞宇)

  链接:提取公积金条件

  按照今年7月1日后出台的《管理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租金超出政府租金补贴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职工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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