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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鼓励“农地”建安居房和养老设施

2014年08月06日 09: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日前公布的《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两个办法进行解读,表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建安居房和养老设施”,这意味着深圳在探索“农地”入市的过程中,首度将可入市“农地”用途拓展至民生领域。目前,这两个办法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将来颁布实施后有望成为新一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突破性文件。

  去年1月份,市政府以1号文形式出台“1+6”文件,提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可进入全市统一土地市场。12月20日,深圳凤凰社区一块工业用地成功上市交易,成为首例上市的“农地”,也是2012年5月深圳启动新一轮“土改”以来的破冰之作。

  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1+6”文件规定的仅是符合规划的原农村集体工业用地,也就是说,可入市“农地”仅限于产业用途,并未提到入市后可用作其它用途;此次两个文件的突破之处就是:入市“农地”可用于建设养老设施、安居性商品房,首次探索入市“农地”在民生领域的可行性,入市“农地”的使用范围得以拓宽,以此更好地盘活原农村集体土地。

  记者注意到,两个文件都对两种用途的“农地”入市交易收益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原农村集体继受单位提出申请后,通过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有两种分配方式可选择:一种是“6∶4”,6成纳入市国土基金,4成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种方式是,9成纳入市国土基金,1成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加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商业用房。

  在《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了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的具体做法,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用地,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的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记者 徐强)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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