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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房屋产权证可作为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2014年08月11日 16:21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南昌拟放宽市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本报讯 记者 高小茜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草拟了《南昌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拟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或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或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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