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州:租客可申请查房产档案

2014年09月04日 10:56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0)

  租客可以申请查房产档案,以防碰到“假房东”。昨日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身份证明及与房地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利用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申请材料。但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擅自扩大房地产档案的利用范围或非法使用、泄露房地产档案的内容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查房产档案

  房地产档案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等各项房地产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那什么人才有资格去查具体某套房的档案呢?《规定》表示,用地单位、预售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人、征收单位、租赁合同签订人等提交身份证明、载明利用事项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该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由其提交的申请材料。

  利害关系人提交身份证明及与房地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仲裁、诉讼双方或与前款所列当事人办理的房地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利用人。

  此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海关、税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等国家机关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利用与调查、处理的执行公务直接相关的房地产档案文件材料。

  泄露房地产档案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保证市民在租住和买房时,能得到明确的房屋信息不被骗,又保证房产信息不随意泄露保护业主隐私呢?

  按照《规定》,房地产档案并不是随便便可申请利用。申请利用房地产档案首先要明确利用目的,提供身份证明等必备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利用登记表,利用登记表还要载明房地产坐落、档案编号或文号等信息作为检索条件。

  符合利用条件的,档案机构将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利用结果。档案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利用结果,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规定》提出,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擅自扩大房地产档案的利用范围或非法使用、泄露房地产档案的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利用人因提交错误、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档案利用结果或因不当使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利害关系人提交身份证明及与房地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可以利用房地产档案中与其直接相关的行政办理结果和申请材料。利害关系人是指仲裁、诉讼双方或与前款所列当事人办理的房地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利用人。

  ●申请利用房地产档案首先要明确利用目的,提供身份证明等必备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利用登记表,利用登记表还要载明房地产坐落、档案编号或文号等信息作为检索条件。

  ●符合利用条件的,档案机构将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利用结果。需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擅自扩大房地产档案的利用范围或非法使用、泄露房地产档案的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利用人因提交错误、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档案利用结果或因不当使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杨晋楠)

【编辑:孙建永】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